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9-18 11:08) 点击:327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可以进行追偿。在这里,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因此实际的赔偿主体主体为侵权人即驾驶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其他相应的驾驶证; 2、醉驾、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后发生事故的; 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上述的三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可以进行追偿。在这里,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因此实际的赔偿主体主体为侵权人即驾驶员。 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为2年; 二、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之后,才有了追偿的权利; 如果受害人在侵权处已经获得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的范围内,予以相应的扣除。如果交强险部分不足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由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之间的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这应当视为受害人对人身损害请求权的放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对交强险保险公司放弃赔偿请求权。但是实践中,受害人放弃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转而向保险公司公司索赔,这应当理解为没有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从这点出发,保险公司仍旧要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向侵权人追偿,同样不受受害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意思表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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