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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车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9-27 10:22)    点击:176

在拖车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案情:刘某在2014年时,购买面包车载客,在7月份一天,刘某载客时,正巧遇同行江某的面包车坏在路边,江某见刘某后,要求刘某将车拖到附近修理厂,刘某于是答应。二人将江某的车挂在刘某的车后面前往附近的修理厂,当行至某路口时,刘某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时急忙左转,导致后面的姜某的车被甩到道路右侧,将正常行走的行人齐某撞伤。后交警出警,查明刘某和江某所驾非法营运车辆均没有牌照,二人也均无驾驶资格。问,这情况下应如何划分责任?

    律师解答:本案中,行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且交通事故的损失也不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是由刘某驾驶三轮三在躲避行人时造成的,应当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但实际上,此次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两辆车都没有牌照,驾驶员均系无证驾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此,二人均有违法行为,对其所有的车辆没有进行登记,也没有取得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两车处于拖行状态,直接撞击行人的车辆处于熄火和被拖行状态。可见,此次事故的直接起因是刘某在避让行人的过程中采取的躲避措施不当造成的,应当由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的车辆撞击行人完全是在外力作用下发生的,但如果没有江某无证驾驶车辆,且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并请求刘某拖车的行为,想必事故就不会发生。江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条件,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所以江某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本次事故应由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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