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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车途中坠落窗外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9-27 10:24)    点击:277

乘客乘车途中坠落窗外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市民刘女士咨询:我儿子考上了石家庄某大学,今年暑假时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卧铺客车回家时,在行驶途中从窗口摔出来,摔成重伤。司机将我儿子送到就近的医院治疗,但最后我儿子还是伤重不治身亡,期间花费了医疗费就有十几万元。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我们找到了客运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可客运公司称,根据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意见,说此次事故不能确认是哪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不作处理。并且,客运公司还称,他们确实没有违章,在卧铺车内,每铺均配有安全带,并在客车内部喷有“头手不能伸出车外”的字样,开车前他们也提醒过乘客要系好安全带。所以客运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客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您儿子所遭遇的这起事故中,交警作出的认定,不能确认是哪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因此根本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究竟应按什么关系来确定其中的民事责任呢?

    按照民事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通常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违法性;二是有过错;三是造成损害事实;四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违约责任则不需具备这些,它只需证明当事人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即构成违约。据此,就你儿子遇到的这起事故来看,这其中并未构成任何侵权,因此也不存在侵权责任的问题。然而,在这起事故中明显存在着一个合同关系,即你儿子购买车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卧铺车时,双方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所谓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而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将你儿子准时安全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义务,而你儿子则承担给付报酬即买车票支付运费的义务。所以,可以确定这起事故中存在着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3条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据此,从你儿子付钱买车票时起,双方就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也因此从这一刻起,客运公司就承担起将你儿子安全准时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这起事故的发生使得客运公司没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因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承运人即客运公司以车内各铺位配置了安全带和在车内喷有警示语以及出发前提示大家系好安全带等方式履行了一定的安全告知义务,但这仍不能作为客运公司免责的理由。因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能看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看其是否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规定,所以,旅客在途中有伤亡,只要找不出证据证明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承运人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在你儿子遭遇的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以客运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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