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车辆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9-27 10:25) 点击:332 |
违反车辆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责任?
问:高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今年上半年一天,高先生开着出租车在公交车站停靠招揽生意,这时一公交车进站,公交司机刘某见有出租车停在车位上,就准备减速将车停靠在出租车后面,站牌等车乘客见状一拥而上奔向公交车,刘某见状立即将车驱动,准备将车停靠到出租车左前方去,以便乘客上下车,这时人群也随着公交车移动,场面混乱,人群中有一妇女吴某在追车过程中,被其他乘客挤倒,正好被公交车轧伤,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先生与公交司机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先生不解,向律师咨询;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正确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高先生应当负部分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出租车司机高先生占用公交车车位,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只能停靠在别处让乘客上车,因而导致乘客为了追赶公交车发生拥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吴某盲目追车,显然也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自己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为由减轻责任,否则,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某虽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其存在一定过错,但因公交司机刘某与出租车司机高某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且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公交司机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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