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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伤多人应如何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08 16:12)    点击:458

醉酒驾车撞伤多人应如何处理?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4年9月3日晚,河北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正在中心街胜利路口执行治理酒驾统一行动。22时15分许,5名执勤民警正在对一辆无牌路虎轿车进行截停检查时,突然一辆同向行驶的白色长安轿车冲了过来,直接撞上了路虎车的左后侧,此时正在检查路虎车后面临牌的2名协警当场被撞伤,另外3名协警被受到撞击的路虎车横扫在地。而此时,白色长安轿车并未停下疯狂的举动,继续撞倒马路中间的护栏后,与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撞上才最终停了下来。路虎车左后侧被撞烂,马路中间的几百米的护栏也都倒在路上,马路西侧的白色长安轿车和黑色本田轿车顶在一起,长安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已成放射性裂纹。而几名协警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其中一名协警躺在血泊中。当晚,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长安轿车司机酒精含量16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受伤的协警中,29岁的张某伤势最严重,头部、鼻骨、眉骨以及右腿多处骨折,至今昏迷不醒。据调查,肇事司机吴某今年31岁,驾龄9年,昨晚确实喝了酒,记不清喝了多少。当晚驾车出来后,走到中心街胜利路口,发现有交警查车,便试图躲过去,可当看到交警时,就已经晚了,直接就撞了上去。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国家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查处也越来越严厉,但仍有以身试法者。那么,对于上述新闻报道中的相关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上述报道,吴某驾车肇事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吴某撞上路虎车,导致五名协警受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所谓“交通肇事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到会有危险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吴某作为一名驾龄9年的老司机,其在醉酒后仍然驾车,其主观心态属于预见到会发生交通危险行为,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心理状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事罪。

    第二个时间段,吴某撞上路虎后“并未停止疯狂的行为”,继续撞倒马路中间的护栏后,与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撞上才最终停了下来。此时吴某的心理状态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过失,其很有可能是在酒精和内外环境的刺激下转化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心理,也就是有了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了和将继续发生严重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时,吴某的行为又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在实践中,如何的定罪量刑还要根据具体造成损失的程度、人员受伤的情况来认定,这需要具有资质的法医和其他鉴定人员对受伤人员的伤情、造成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最终确定所要起诉的罪名。但不管如何,其醉酒驾驶本身就已构成刑事犯罪。在此,也奉劝各位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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