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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哪些人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08 16:18)    点击:378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哪些人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

 

    刘女士的爱人李先生因车祸去世,刘女士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追加李先生的父母为原告,和刘女士一起参与这起民事诉讼的审理,刘女士不解,向律师咨询,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另外,刘女士已有6个月身孕,胎儿可否追加为原告,并要求赔偿抚养费呢?

    律师解答:

    首先:刘女士、李先生的父母也就是刘女士的公婆有权利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利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刘女士腹中胎儿尚未出生,尚未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能作为原告参加本次诉讼。

    其次:对于“遗腹子”是否有权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抚养费的问题,法律尚欠明文规定。但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虽然依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依据民法“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原理,可为胎儿在将来出生后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可类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胎儿的合法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在日常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做如下处理:1、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但在诉讼开始或终结前出生且为活体的,出生后的婴儿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参加诉讼;2、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直至诉讼终结仍未出生的,如其请求内容为纯财产性的抚养费,则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参加诉讼,请求赔偿,如果诉讼终结后,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则应返还该部分赔偿。

    综上所述,针对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主张赔偿,对于“遗腹子”,应由其未来的法定代理人为其请求侵权赔偿,保留其应有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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