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量不合格,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定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09 10:00) 点击:322 |
机动车质量不合格,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定责任?
案例:市民小李系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喜欢独自开车旅行,一个周末,小李独自驾车在山区某县旅行,行至一下坡路时,小李想减慢速度,结果这时突然刹车失灵,为了避免冲下悬崖,小李紧急采取措施,径直撞到路边的岩石上,小李受重伤,车辆损坏严重。事后,经交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在于该车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后来的赔偿协商过程中,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各持已见,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事故受害人小李只好将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上法院。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就此次事故而言,如果事故原因是由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汽车的销售者和汽车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小李即可以向汽车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如果双方互相推诿,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来判决,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