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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被扶养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0-09 10:05)    点击:397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被扶养人应得到哪些赔偿?

 

    李某婚后不久,妻子就因病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一天下午,李某出门去菜市场买菜,正当他往家走时,正遇刘某驶货车进菜市场,由于刘某驾驶车速过快,没有及时发现李某,于是发生意外,李某被送至医院后由于伤势过重死亡,留下瘫痪在床的妻子。那么,对于需要被李某扶养的李妻应如何赔偿呢?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所说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李某的妻子因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一直以来都是李某进行扶养,符合该条规定,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规定,李某的妻子可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十年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除被扶人生活费外,刘某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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