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现实案例中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如何区分两罪呢? 首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所要达到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其次,两者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手段必然是诈骗,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同,行为人通常具有真实的合法的经营项目,为了生产经营而筹集资金,行为人亦不遮掩盈利的意图和表现。 再次,两者吸收资金后的用途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大部分甚至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而集资诈骗罪所得资金则是为了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 最后,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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