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伤残评定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3-30 13:27) 点击:272 |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伤残评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管部门或法院依法委托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其伤残评定标准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根据《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依照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每级相差10%。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伤残评定是伤者获得伤残赔偿金的直接依据,而且其他一些赔偿项目如精神抚慰金等也依据伤残程度来主张。因此,及时并准确地作出伤残评定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都很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人是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但在现实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怎么办,能否要求重新鉴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评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在收到和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专家提示:伤残评定结果是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和合理解决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事故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伤残评定,接受按照伤残评定结果给付的赔偿数额,既不能毫无依据地向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无理要求,也不应该随意接受有关部门违法做出的鉴定结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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