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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拼装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买卖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2 11:09)    点击:252
出售拼装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买卖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多种多样,车辆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拼装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的买卖双方都要对拼装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肇事司机的责任不难理解,为什么出卖人也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呢?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拼装车是指违反国家关于车辆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私自拼凑零部件装配的机动车。主要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这种车的性能远远不及厂家生产的正规机动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法律明确禁止以拆解报废车用以拼装“新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等。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国家之所以强调汽车报废制度,禁止拼装、改装机动车的行为,是因为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正常的车辆还经常因机械故障,导致发生车祸,更不要说已达到报废年限车辆拼装起来的车辆了。有些人认为以报废车辆拼装“新车”成本低廉,是一项暴利行为,于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打击拼装车行为,使拼车人承担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是恰当的。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国家三令五申严禁拼装车上路,但总有人置法律于不顾,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买卖拼装车的行为,确保交通安全。广大车主也应该对私自改装、拼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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