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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撞人致使重伤,后车碾压致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2 11:13)    点击:236
前车撞人致使重伤,后车碾压致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
    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杜某驾驶桑塔纳出租车,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丁字路口时,撞到了一辆在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翻倒在机动车道上,三轮车主李某被甩出,趴在机动车道上一动不动。杜某见状,以为李某已经死亡,为了逃避责任,慌忙驾车逃离现场。过了不久,一辆私家车疾驶而过,从李某身上轧过。天亮后由目击者发现后报警。经公安部门侦破,很快将肇事者杜某和私家车主刘某抓获。后经公安部门对李某进行法医鉴定,认定杜某撞到李某时李某尚未死亡,只是将其腿部撞断,一时昏了过去,后来,私家车主刘某驾车从李某身上碾过时,造成李某颅脑损伤,导致李某死亡。
    交管部门对事故作了责任认定,将此次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杜某将李某撞伤后逃逸,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刘某将被害人撞死,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致受害人李某死亡,已经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杜某肇事逃逸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可能构成犯罪,哪些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这里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虽然没有前述三种情形,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要求当事人有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当事人负事故的责任很小,则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交通肇事犯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后果一般来说比普通交通事故的更为严重,比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等,而一般交通事故普遍来说,造成的后果较轻。二、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在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对事故责任也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要后果特别严重的,如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即可构成。而如果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责任较轻,则属于一般交通事故,只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违章行为,由于天色较暗没有看清路面情况,不慎轧在了李某身上,致其死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应对李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杜某驾车将人撞成重伤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情节恶劣,造成李某再度被撞。当然,杜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撞伤李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应承担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从保护民事权利的角度看,杜某的行为无疑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对李某的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对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单独对杜某和刘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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