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有风险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2 11:27) 点击:325 |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有风险 案例:2013年,赵某通过中介看中本市一套二手房,总价为130万元,因手头资金不充裕,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贷款,由于赵某年龄较大,银行有年龄限制,无法办理30年期的按揭贷款,因此赵某使找其侄 子赵小某协商,以赵小某的名义办理贷款,自己按月还贷。随后,赵某以赵小某的名义与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赵小某名下。赵某在此过程中也担心赵小某将来反悔,因此让赵小某签下字据一张,内容为:兹证明某某房屋系由叔叔赵某购买,借用我的名义,挂在我名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均由叔叔赵某支付和偿还。本人承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均归赵某所有。此后,该赵某搬到房屋入住,并每月偿还贷款。 由于双方平时关系很好,对房子也没有争议,但随着房价越涨越高,赵小某变卦,称叔叔利用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使得自己遭受了损失,若自己现在贷款买房则要遭受二套房政策,利率上涨。要求叔叔给自己补偿,否则将该房屋用于抵押贷款等等。赵某不悦,要求赵小某将房屋过户回来,赵小某不同意,称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后双方协商不成,赵某将赵小某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赵小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买卖合同虽为赵小某签订,房屋也登记在赵小某名下,但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为赵某交纳,银行贷款为赵某一直偿还,且赵小某向赵某承诺的字条也证明该房产系赵某所有。因此,法院对赵某主张予以采信。因该房产尚欠贷款已由赵某提前偿还完毕,法院遂判决确认房屋归赵某所有,并判令赵小某协助赵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本案法院之所以能够支持原告赵某的诉求,在于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和与被告赵小某之间只是借用被告名义买房的关系。产权证是权利人拥有房产的法律证明,而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赵小某名下,一旦原告赵某缺乏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权利,那么很可能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最多只是赵小某偿还赵某支付的房款,这样来说对赵某的权利的损害是巨大的。 在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个别购房人不能使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故想出了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购房,其实这种做法风险很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的购房者来说,由于产权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对房屋权利容易处于失控的状态。一旦被借用名义的人遇到不诚信不守承诺的行为,实际产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律师提醒,勿以别人名义购房,同时,也勿被别人借用名义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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