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有权要求房屋涨价损失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2 11:35) 点击:188 |
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买方有权要求房屋涨价损失 案例:2015年8月,张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以120万元价格购买李某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房屋一套,当日,张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李某向张某打了收条。一周后,张某将首付款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某。随后张某便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张某通知李某办理过户时,因房价上涨,李某拒绝办理过户,并要求将张某此前付的款项退还,解除合同,张某不同意。其后,李某擅自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无奈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首付款,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李某退还张某定金及首付款,并赔偿张某损失20万元。 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李某因房价上涨而毁约,擅自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张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丧失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损失,房价上涨,张某无法再以同样价格购买同类地段、同类户型的房屋。张某的损失应由李某予以赔偿。根据案件中鉴定机构的评估,李某违约时同类房屋的价格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房款差额为20万元,此金额应为李某对张某的损失赔偿额。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的损失20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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