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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房多卖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4 10:37)    点击:260
因一房多卖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案例:张某与周某于2016年4月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行唐县的某处商品房,准备结婚用。因周某好赌,2017年2月已经欠债50多万元。债权人整天找周某要求还债。无奈之下,两人准备将刚买下的房屋卖出去。于是在2017年5月份时将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陈某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当日付清。因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两人又拿着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房屋卖给了秦某,约定价格90万元。秦某付首付款40万元。得到上述首付款后,张某和周某二人用于还赌债后,将其余挥霍。当陈某和秦某得到二人一房二卖后,找到两人解决此事,两人趁人不备落荒而逃。于是陈某和秦某报警,警方将两人抓获。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张某与周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人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只是欠秦某和陈某房款,应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周某因赌博欠债后,将房一房二卖,并将收取的房款挥霍,现已无偿还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表现行为之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本案中张某和周某为偿还赌债及各自挥霍,致使没有偿还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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