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回定金后无权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4 10:39) 点击:294 |
协议收回定金后无权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张三与李四于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四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张三通过支付首付,剩余房款以办理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张三在签订合同时给付李四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即着手去办理相关贷款事宜,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由于房价上涨过快,李四通知张三表示房子不卖了。张三与李四协商多次无果,又担心李四不退还其所交的2万元定金,于是重新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了:“由于李四违约,李四于2016年11月24日将购房定金2万元退还给张三,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双方签字后李四将定金2万元退还给张三。张三随后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认为李四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诉要求李四继续支付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后来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定金实际交付时。因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协议收回定金,在收回定金时就相当于合同双方终止了定金协议,因此在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由于李四违约不卖房,张三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当张三与李四达成李四支付张三定金2万元协议终止的协议后,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一律随即终止,张三再要求李四双倍返还定金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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