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09 16:02) 点击:206 |
购买房屋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案例:2014年5月,黄某与韦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约定韦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石家庄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黄某,价格为130万元,协议当日,黄某给付韦某定金18万元,其后又交付预付款20万元。其后韦某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黄某经催造无果,于2015年10月向石家庄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韦某双倍返还购房购付款及定金共计76万元,法院立案后,经审理做出判决,韦某返还黄某预付款2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36万元。韦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即存在定金也存在预付款。韦某违约,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购房预付款应当退还。预付款不能按照定金罚则来进行处理。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合同之债的履行提供资金支持。预付款本身就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律师提示,买卖房屋时,要注意意向金、预付款、定金、订金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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