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否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提出复检鉴定申请?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0 16:39) 点击:676 |
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否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提出复检鉴定申请? 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程度、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时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意见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交通管理部门,交管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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