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的应及时报警而不能“私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0 16:42) 点击:416 |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的应及时报警而不能“私了” 案例:2017年3月的一天,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徐某头部受伤,血流不止。双方车辆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两人对事故发生的成因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王某因酒后驾车,自愿多赔付徐某一些损失,换取徐某不报警处理,双方对赔偿方式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徐某在旁边诊所简单包扎了一下,二人驾车驶离了现场。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私了”符合法律规定吗?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解答说:上述案例中的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即使财产损失比较轻微,也不一定都能进行私了。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法定的几种严重的情形,必须报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处理。这主要是为了打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他们借交通事故私了之机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上述案例中,虽然符合即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的形式要件,但王某有酒后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能自行撤离现场,必须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双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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