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0 16:43) 点击:572 |
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没有取得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也没有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4条的规定,房屋管理机关不能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法院应当向买受人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买受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涤除权,法院应予准许,并判决买受人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再将该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权消灭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