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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畸高的,收取违约金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0 16:47)    点击:599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畸高的,收取违约金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
    2015年4月,甲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处房产,同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该房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违约金100万元。2016年8月之前甲公司将该房产交付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16年7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要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甲乙公司又签订一份违约协议,约定甲公司给付乙公司10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乙公司10万元定金,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随后,甲公司一次性给付乙公司110万元。
    但时隔不久,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前次给付的违约金100万元,称乙公司获得此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甲公司的要求遭到乙公司的断然拒绝。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返还甲公司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自愿签订违约协议,违约方甲公司自愿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因涉案违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协议合法有效,违约金已经支付完毕,涉案违约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相对方依约收取违约金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违约金。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申请被告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所谓的不当得利款。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于是甲乙公司又签订一份违约协议,约定原告甲公司给付乙公司10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被告乙公司定金10万元,原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这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协议合法有效,并且甲公司已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乙公司依约收取违约金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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