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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该如何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1 10:45)    点击:341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该如何处理?

石家庄律师 张峰:13933189892  QQ:61968225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侯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路政、供电、通信等部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事故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仅限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事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也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机动车在此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较大,而非机动车比较小。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建筑、公共设施、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毁损,而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以及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就必须报警等侯处理,不得驶离。因为这些的损毁可能会给道路通行、电力、通讯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另外,这些设施都是国家、集体财产,需要由行驶这些财产权的部门代表国家、集体进行索赔工作。
    三、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这里的移动,包括机动车本身可以移动,也可以是借助人力移动。但是必须先保护现场,并且出于保护现场的需要,在移动时必须标明位置。
    四、交通警察接到报警后,应当讯速赶赴现场,在现场调查中,对于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毁损的,要根据毁损设施的不同权属,通报有权部门及时处理。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建筑、公共设施、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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