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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程序是怎样的?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1 10:46)    点击:189
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程序是怎样的?

石家庄律师 张峰:13933189892  QQ:619682253

    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勘查程序,一般来说,交警在接警后到达现场,除了抢救伤员外,就要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接到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受理。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及交通事故,地级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3、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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