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在共有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获法院支持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1 10:54) 点击:306 |
夫妻一方要求在共有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名获法院支持 案例: 2014年,甲乙登记结婚,2016年在双方父母资助下,二人共同出资80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款一次性付清。乙因工作繁忙,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过户等事宜委托给甲一人办理,甲最终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乙见到房产证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认为就算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甲一人,房产性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自然有自己的一半。 2017年,甲乙出现感情危机,乙担心万一离婚,自己的财产权益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要求甲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被甲拒绝。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并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入自己的名字。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分析: 从实体诉权上看,未登记产权一方的起诉具有相应民事实体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同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只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重大理由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进行了限制,但并未对未登记产权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共同财产确认之诉进行限制。根据私法之“法夫禁止即自由”原则,未登记产权夫妻一方因房屋权属与配偶发生争议后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确认共有并“加名”,有利于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被登记产权一方随意买卖的法律风险较大,未登记产权一方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在夫妻关系有可能破裂时,这种风险更大。如果未登记产权的一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最终“加名”成功,其合法权益则会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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