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1 10:56) 点击:181 |
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2013年6月,甲与丙在一饭店吃饭时发生争执,甲在酒后将丙刺成重伤,随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其被羁押期间,委托妻子乙将房产转让给了乙的弟弟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甲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害人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30万元。丙获悉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唯一的可供执行财产即其名下房产已被转移。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丁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甲实施犯罪之后,在明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与第三人丁恶意串通,将其房屋转让,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转让行为实际上损害了丙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为转移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乙代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甲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对丙进行民事赔偿。丁系甲的妻弟,应该完全清楚甲应该承担对被害人丙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购买甲的房屋,不符合民法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甲、乙与丁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串通。其转让行为实际上损害了被害人丙的利益。因此,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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