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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需认清“订金”和“定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1 10:58)    点击:170

买房时需认清“订金”和“定金”

 

    买房人为购买房屋,向房产公司付了20万元。房产公司未经买房人同意,擅自又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买方向法院主张双倍返回20万元定金。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
    1年半之前,买方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105万的高价,但买方仍爽快答应了,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约定30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协议。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买方心里满心欢喜。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买房人,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告登记,现只能返还买房人20万元。
    买方得知此事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回家后的买方越想越气愤,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订(音)金。买方将上述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买方,是买方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双倍返还。应买房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买房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签名不是买房人所写。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买方关于适用定金罚的要求。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
    买方虽向法院提供了电话录音磁带,但该份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20万元的性质,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且房产公司提出了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
    买房人显然是此事件中的受害者,他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表明他的损失就不能得到赔偿。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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