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中有哪些时间规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8 16:03) 点击:285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中有哪些时间规定? 一、责任认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调解损害赔偿:调解损害赔偿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期限为10天。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10日内,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交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当事人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以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事故认定书等,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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