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撞了白撞”《道交法》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8 16:06) 点击:309 |
关于“撞了白撞”《道交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曾有某市出台有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为,则行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称之为“撞了白撞”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罚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认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对行人受伤害一般是应该予以特别保护。同时,这也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衔接,《民法通则》中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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