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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上存在有抵押权的能办理过户吗?买方如何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18 16:12)    点击:232
房屋上存在有抵押权的能办理过户吗?买方如何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某有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10月,张某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银行贷款60万元,将该房屋签订书面协议抵押给银行,并在10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个月之后,张某又资金紧张,于是张某决定将这套商品房出售。李某看中此房并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1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交付25万元,余款待办理完毕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该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后因该房屋存在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某返还购房款2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处分该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于张某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致使房屋设立了抵押权,从而给房屋过户造成了障碍。而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告知李某,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登记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买房人李某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无法拥有房屋所有权。

张某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对李某隐瞒了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致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李某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代张某清偿银行60万元贷款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买房人李某因银行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而损失的60万元,可以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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