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倒行人致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0 10:43) 点击:248 |
骑自行车撞倒行人致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石家庄律师 张峰:13933189892 QQ:619682253 案例:李某一日骑自行车下班回家,路上与工友有说有笑,由于家住开发区,路况宽阔,车辆较少,两人骑行速度较快,在过一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且注意力不集中,刹车不及时,将一欲过马路的孕妇撞伤,导致该孕妇在送医过程中因失血过多死亡,经交警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骑自行车注意力不集中,且速度较快,未及时避让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李某家属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自觉冤枉,认为只有机动车撞倒人才算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而自己骑自行车怎么也成了交通肇事了呢? 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辆的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所以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都符合交通肇事的特征,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李某不遵守交通法规、骑自行车时疏忽大意,说笑追逐,车速过快,刹车不及,造成孕妇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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