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峰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房产新政出台后的房屋买卖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4-20 10:50)    点击:114
房产新政出台后的房屋买卖纠纷

    [案例一]

    张先生:我在宁波买了套小公寓,这是我的第二套房子,我当时付了2万元定金。现在买房政策变了,首付付不起了,我不想买了。他们不退这个定金给我,你们说该不该退?
    [案例二]
    徐女士:我现在买了套房子,是属于第三套房子,当时是政策还没出来之前签的协议,首付四成。现在政策出来,第三套房子银行停止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我们没能力支付。如果现在不买这套房子,算不算违约?我们付了10万定金,能不能拿回来?身边好几个人都碰到这样的问题了。
    [房产律师疑]
    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国家实施房产新政,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徐女士和张先生这两种情况,均可以应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拿回定金。
    “在居间协议或正式合同上明确写着付款方式是首付4成,其余贷款。由于房产新政对买方造成影响,已经无法履行原合同。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买方有权选择买或不买,如果还想买,协议或合同就要重新签订。如果不想买,法律也支持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的确认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协议上没有具体写明首付额度,或首付数额与新政的规定持平或更高,协议签署时间在新政出台之后等,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另外也提醒买家,如果要解除合同,应尽快通知卖家。如果因为时间拖延而给卖家造成损失,卖家也是有权向买家索赔的。”此类情况应看合同上具体的规定以及各项证据的认定。“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是可以肯定的。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还在法官的裁量权内。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峰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峰律师,张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318989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 |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071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