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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3 11:23)    点击:222
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以交通事故案为例

石家庄律师 张峰:13933189892  QQ:619682253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因受伤害严重,构成伤残的,需要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由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那么,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鉴定意见不服,应当如何处理呢?
    伤残评定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由后者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指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鉴定人由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鉴定的标准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据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伤残评定不仅是伤者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根据之一,也直接关系到对方的赔偿数额。在现实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能否要求重新鉴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要求重新评定。
    律师提示,伤残评定结果是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和合理解决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事故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伤残评定,接受按照伤残评定结果给付的赔偿数额,既不能毫无根据地向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无理要求,也不应该随意接受有关部门违法做出的鉴定意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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