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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的组织者是否应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4 16:47)    点击:230

饮酒的组织者是否应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今年春节期间,齐某应同学赵某邀请,到市里一酒店吃饭喝酒,饭后,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在行至某路口时刹车不及,撞到护栏后撞倒在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某区交警队调查确定,齐某驾驶无证摩托车,车辆制动效能差;抽血鉴定,其体内血液含量构成醉酒驾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交警认定: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饮酒的组织者赵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齐某的死亡是醉酒、驾驶不合规摩托车、单方交通事故等因素综合导致,如何确定组织者赵某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齐某死亡与饮酒活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表面上看,饮酒行为并未直接对齐某造成伤害,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单方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齐某因其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违法行为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是齐某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最后损害的发生,但齐某的违法行为并非孤立事件,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源正是赵某组织的饮酒活动,而如果能够劝阻齐某,则该起交通事故完全能够避免。因此,齐某的死亡与饮酒活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赵某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饮酒活动属于一种社交活动,赵某作为本案中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就负有对齐某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其应当通过积极的行为保障齐某避免因饮酒行为而受到伤害,这种保障义务不仅体现在饮酒过程中,还应当涵盖因饮酒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中使用了“合理限度范围”,并无其他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界定“合理限度范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我们认为“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是同等情况下,一个普通善良人的可预见范围,包括对参与者可能的行为和损害结果的预见。赵某明知齐某醉酒,也明知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应当完全能够预见到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能给齐某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因此,赵某应当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避免齐某驾驶机动车,但赵某事实上甚至没有对齐某有警告等最基本的保障行为,其当然未履行对齐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如何认定赵某的赔偿比例

    首先: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当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齐某醉酒后驾驶不合规的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因此,其对自己发生事故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赵某是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对饮酒活动的参与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并未实施任何保障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赵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赵某的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的因素。一、赵某组织饮酒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出于友情,对于其保障义务的要求不宜过高;二、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其自身的选择,赵某所能采取的保障措施有限;三、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合规,其制动效能差也是发生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并非赵某所能预见和控制的,且齐某发生事故死亡也具有一定的偶然因素。综上考虑,律师认为,赵某应承担的责任在10%左右。

    律师提醒:社交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据诚信和公序良俗,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参与者承担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组织者应当通过积极的行为来避免参与者因参与社交活动遭受伤害。参与者因自身违法行为遭受伤害,其违法行为的发生与社交活动的内容存在关联性,而组织者又未能对参与者予以适当的保障照顾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的大小,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可以预见的范围、实施保障行为的难易程度、参与者的行为能力以及违法情节等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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