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属于违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4 16:51) 点击:263 |
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属于违约 案例:2012年3月,甲购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房一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房时,乙公司应向甲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验收交房后,甲未获得有关材料。甲要求乙公司提供,被乙拒绝。于是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提供涉诉房屋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在房屋验收交付时,就已经向原告甲提供了上述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提供涉诉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公司在交付房屋时,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业主交付《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属于违法行为。合同中有这方面的违约条款约定,购房者可以就此诉讼至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对购买商品房住宅的购买人说明该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的说明,是对购房人合理使用住房的一种提示,对该住房的设备、设施的使用提出要求,并附有该住房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如果购房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造成的损失或其他用户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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