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有诉讼时效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4 16:53) 点击:235 |
开发商未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有诉讼时效吗? 2005年11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购买乙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乙公司的责任使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乙公司按甲已付房款的1%向甲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交付全部房款,乙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向甲交付房屋。因乙公司未能协助甲办理房屋产权证,2010年6月,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公司向甲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证。 乙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甲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案中,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为2006年11月5日,本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涉及诉讼时效,乙公司的辩称不成立,遂判决,原告甲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违约金请求因超过两年,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现房屋已于2006年11月5日交付,乙公司应于2007年2月5日前到产权登记机关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虽然甲的起诉起过两年,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系物权的变更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对此我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因此乙公司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现已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因此不予保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