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确定责任划分该如何处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5 15:10) 点击:189 |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确定责任划分该如何处理? 近日,有市民咨询,其在石家庄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为当时没有报警,事故发生三天之后,与对方协商不成才报警,交警出警后由于没有了第一现场,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在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之后,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了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在某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未划分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告知双方若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因此向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咨询。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交警对于此类情况有可能会仅出具一份事故证明,而不划分事故责任。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若能达成一致则签订赔偿协议,按协议履行。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只好搜集证据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材料之一。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上述结论不能视为作出了责任认定。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笔者多年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经验,在石家庄市的法院,一般来说,都是掌握一种简便的方法,即这种情况各打五十大板,按责任五五分来判。这样虽然节省了法官的不少精力,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的时侯是不公平的,如果确有对方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情况,还是应当积极提供证据,最大限度争取自己的权利。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