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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合同被判无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4-25 15:17)    点击:210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合同被判无效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二人在老家栾城区某村有房屋一套,无房产证。在2014年,双方诉讼离婚期间,张某擅自将该房屋与同村的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胡某。妻子王某知道后,以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以张某与胡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判决张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胡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时虽没有征求原告意见,但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已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取得房屋,该买卖行为有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明知该房屋系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二人正在离婚的事实,只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征求房屋共有人王某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因此判决:一、张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胡某将房屋交还给张某和王某;三、张某返还胡某购房款。
    法律分析:夫妻共有房屋属于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出卖共有房屋构成了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而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原告对此不予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即为因张某无权处分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胡某应将房屋返还,同时,张某也应将房款退还给胡某。
    专家提示: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在进行交易时,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好让夫妻双方均签订确认,同意出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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