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03 09:34) 点击:322 |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大于或等于20至79毫克每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相关财产损失,那么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否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酒后驾车导致人身伤亡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伤残等人身损失;二、财产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三、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从根本上讲,是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在设立之初就订立了“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酒后驾车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赔付原则相悖。因此,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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