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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03 09:48)    点击:275
肇事司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先行垫付吗?


    垫付是指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特定情况,虽然事故责任尚未确定,但由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予支付抢救费等费用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为保险公司设定了一项义务,即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以交强险最高额为限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给付抢救费系一种垫付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抢救治疗急需的医疗费必须立即交纳,不可能等到责任明晰甚至结案时再支付,这笔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尚未确定。因此,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应急担保功能的公益性行为。因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在享受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行政强制带来的相应义务。
    既然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费的行为是一种垫付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在事后也可以向被垫付人进行追偿。事后追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判定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种先于被垫付行为实际上就转化为一种先行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如果事后判定被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系受害者一方责任引起,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者追偿垫付的抢救费。
    如果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先行垫付义务,受害者可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格的原告必须和被告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诉权的产生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在交通事故损害中,只有当受害者对于保险公司具有请求给付抢救费的实体权利时,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保险公司拒绝先行垫付抢救费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法律设定的先行垫付抢救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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