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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仍应当履行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03 09:50)    点击:267
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仍应当履行


    案例:2015年7月,马某将某市某区一处房产以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马某交纳了3万元定金,又于7月10交付了6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口头约定,过户后支付剩余14万元房款。为了少缴契税,双方在7月15日办理过户时,将房屋价格写成了63万元,当日办理过户完毕。此后,马某便向王某要求支付剩余的14万元尾款。而王某此时突然变卦,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3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双方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的过户时的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其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因此不同意再支付剩余部门房款,马某无奈,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2015年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为了少缴税而少报交易价格,属于规避税收政策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价格变更。因此,判决王某向马某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
    律师分析: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款,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其中拿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格远远低于真实交易的价格,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因房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上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待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要留好相应的证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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