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肇事,卖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5-11 09:49) 点击:313 |
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肇事,卖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机动车的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买受人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一般的日常实践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以及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都是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是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在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购买方支付一部分价款后先占有、使用车辆,并按照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款。购买方只要按照约定付清车辆价款,出卖人就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在购买方支付清车辆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对该车辆的所有权。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批复的内容来看,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比较严格,而且对于因“货物运输合同”之外的损害责任如何分担也不明确。《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更为清晰和原则性的规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要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1)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2)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所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债的担保,出卖人保留的只是名义上所有权,车辆占有、使用和收益人都是买受人。买受人是实际支配运营者和受益者,理应承担因事故损害带来的损失。 因此,尽管出卖人是车辆所有人,但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权,再要求其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在车辆所有权保留期间,购买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买受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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