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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未备案,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11 09:53)    点击:192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未备案,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案例:2013年3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在合同签订当日,甲交付定金3万元。15日后,甲交付首付款15万元。此后不久,甲发现乙公司没有将预售合同报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于是,甲主张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及首付款合计18万元,被乙公司拒绝。于是,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返还定金、首付款。法院经过审理,根据相关规定,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如果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果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此时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如果当事人没有类似约定,则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如果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不能以未办理登记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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