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是划拨,房屋能不能转让?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11 09:58) 点击:184 |
土地性质是划拨,房屋能不能转让?
2010年2月,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李某购买王某的一处房产,王某所建的房屋占用土地系划拨取得,王某尚未取得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地政府允许王某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后李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王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在李某王某签订协议20天后,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该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但王某没有按协议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李某多次要求王某办理相关手续,王某拒不办理,因此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主张李某王某之间转让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王某的私有财产,虽然该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但当地政府已经允许被告王某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双方所签订协议有效。判决王某在15日内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是争议的要点。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出卖人王某尚没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出卖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李某王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并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做了约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王某应当尽快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王某虽然尚未取得该房产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但这并非是不应或不能取得的问题,政府允许王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李某王某签订协议20日后,被告王某就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该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尽管此时被告王某对该土地还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并不影响王某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出售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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