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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只交付产权证不办理登记过户,买方有风险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11 09:58)    点击:194
房屋交易中,只交付产权证不办理登记过户,买方有风险吗?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有老房一套,于2012年起租给张某居住。2013年经朋友撮合,李某同意以53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某付清房款之后,李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张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

    20165月间,因旧城改造房屋需要拆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费119万元。

    201610月,李某以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签署,自己是房屋产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拆迁单位与张某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201611月,张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确认已经给付房屋价款53万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某已给付53万元购房款,李某已接受,并将房屋交付。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同应继续履行,现因涉及拆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无必要再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有效并应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虽然李某已经将房屋及其产权证交付给张某,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的物权仍未发生变动。且双方不仅没有办理过户,甚至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见当事人对交易行为安全相当的漠视。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房屋买卖基于当事人是熟人、朋友、或是亲戚,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没有签订合同,或是出于规避税费等多方面考虑,或者民事交易行为的安全意识缺失,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样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出现产权人在房价高涨的时侯将房屋“一房二卖”,或产权人出现债务纠纷时,其名下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变卖等。为此,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才是房屋买卖交易中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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