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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上所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11 10:00)    点击:277
工业用地上所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2010年,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名下某科研大厦的部分房屋,签订合同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房屋。后因乙公司迟迟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甲于2015年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甲认为乙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所销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判令乙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不能按期办证的违约金;三、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乙公司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拒绝向甲支付违约金,拒绝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限制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即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房屋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法院作出判决: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甲以后不得再对乙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行为另行主张违约金;三、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应讼争房屋进行转让的行为实质上是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涉案房屋系经国家合法审批建造,虽然至今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产权明晰,因此,对房屋进行转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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