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最新观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5-21 11:01) 点击:200 |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最新观点 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市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石中法(2016)4号),对石家庄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的指导,下面将该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问题 原则上,对于交管部门做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事故认定书不采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进行重新认定。1、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2、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3、事故认定书本身自相矛盾,或者明显违背正常逻辑和常识的。 二、交管部门没出事故认定书的 1、没有认定是否发生过事故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发生过交通事故; 2、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划分责任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必要时调取交管部门的证据材料,对事故进行划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责任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推定各方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负次要责任。 三、如何处理责任与赔偿的关系 当事人负全责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次责任的,一方负70%,另一方负30%;同等责任的,各负50%。 四、多车相撞,或一车连续撞多车的,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1、这种情形下,如果交警分别作出事故认定书,则按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情况确定当事人; 2、如果交警将同一事故中各次碰撞统一进行了责任认定,或没做出责任认定,按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碰撞的,原则上不追加为被告; 3、原告只起诉财产损失的,无责车辆的关系人可不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非要追加无责车主的,可追加) 4、对于必须追加而原告不追加的,可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追加的,该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判决中扣减。 五、可否只告保险公司,而不起抆肇事车辆 不可,如果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当追加直接侵权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六、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证明标准 诉请误工费应提供相应证据,误工、护理期限参照医嘱,达到退休年龄要求误工费的,应提供退休后被返聘的证据。 七、侵权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应当判决精神抚慰金 从某种程度上讲,侵权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安慰和补偿,不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果侵权人同意支付的,可以支持。 八、如果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的,15000-20000元; 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九、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十、鹿泉、栾城、藁城仍登记为农村居民的赔偿原则 仍登记为农村居民且实际生活居住地也在农村的当事人,在市政府做出城乡并轨管理之前,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但如受害人住所地已完成社区改造,设立了居委会的,可按照城镇居民计算。 十一、关于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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