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5-21 12:19) 点击:247 |
出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5年9月,被告张某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带两名朋友去市郊玩,在行驶过程中方向盘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翻下河沟,造成乘车人李某、侯某受伤,张某本人也在事故中受轻伤。事故发生后,鹿泉交警大队及时出警,经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查,发现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无行车证,已属报废车辆,张某无证驾驶,发生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肇事车辆机械性能不符合标准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后经查,该车系秦某于同年2月卖与张某。由于该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因此,伤者李某、侯某将张某、秦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秦某作为出售报废车辆一方,应否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首先: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在自已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开无牌无证的报废车带人行驶,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事故给伤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无证驾驶报废车,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秦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则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秦某在本案庭审时答辩称,其在卖车时已告知张某该车是报废车,而且当初也是以废铁的价格将车卖给张某,因此,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张某仍购买并自己驾车发生事故,与自己无关。那么,其抗辩理由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秦某作为该报废车的转让人,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报废汽车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因此,报废汽车应当及时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而不能私下将报废车出售,以免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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