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该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1 16:07) 点击:259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0年3月,房某因经营急需一笔周转资金,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做抵押,向朋友借款100万元。同年6月,房某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抵押给朋友的事实,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签订合同当日周某一次性付清全款,房某为周某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周某,办理了物业交接。后来周某一直催房某办理过户,房某一直推脱,周某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房某隐瞒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要求与房某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利息,房某拒绝。于是周某将房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房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周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在生活中,购买房屋一方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即卖方因为某种原因,已经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他人,买方不知道该房屋已经抵押,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该条规定,遇上本案这种情况,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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