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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答辩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8-06-01 17:04)    点击:460

XX诉赵XX、霍XX、刘X确认合同无效案

X答辩状

答辩人:刘X,女,汉族,1983102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

被答辩人:路XX,女,汉族,198418日生,住河北省XXXXXXXX43号。

答辩人就原告路XX诉被告赵XX、霍XX及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如下答辩。

原告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诉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依法成立,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0159月,答辩人欲买房自住,于是在网上、中介遍寻合适房源,在XX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称XX中介)的推荐下,答辩人看中了案涉房产(案涉房产XX小区10-2-403与相邻的404是联通在一起的,格局上为一套房子,但两个房本,购买时作为一套房子整体洽谈),于是就商定买下该套房产。当时,XX中介称房主不在本地,有代理人可以全权办理相关事宜,过户、办贷款等都没有任何问题。为了取信答辩人,XX中介和本案被告霍XX向答辩人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原告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内容十分详尽,且经过公证,答辩人基于对公证书的信任,在中介保证房屋买卖过程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在XX中介签订了《合同》,并在XX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办理了贷款、房屋过户、物业交接等相关手续,房屋于20151112正式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由于该房产系毛坏房,交房后答辩人找了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居住至今。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告霍XX有原告亲笔签字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答辩人有理由相信霍XX有权利代理原告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买卖的一系列手续。双方在XX中介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且早已履行完毕,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二、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合理,不存在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的情形

案涉房屋XX小区10-2-403404是相通的,实际上是一套大平米户型,房产证分开。当时通过中介和卖方商讨价格时,是按一套房子谈的,合计面积183.09平方米,总价160万成交,单价8738/平方米(车位15万元,含车位房价共计175万元,但后车位无法办理更名,故未交易车位)。本案的403号房产,面积为75.16,总价70万元,单价达到了9313/平方米。且案涉房产为毛坯房,该价格在20159月份非低没有明显低于平均价,还略高于当时的市场价。

2015年时,石家庄市房屋均价在7000-8000左右,且面积越大,单价越低,案涉房屋在当时以整体183平来洽谈,成交价格在8738元。而本案的403号房产,单价达到了9313/平方米。该价格在当时属于相对较高的成交价,因此,原告称以不合理的低价成交,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依据。

 

三、答辩人与赵XX、霍XX没有恶意串通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

答辩人是通过XX中介获得的房源信息,XX中介带领答辩人看房,并通过XX中介认识的本案被告霍XX,答辩人之前与赵XX、霍XX并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整个房产交易过程中均由中介全程参与。为购买房屋,答辩人还交纳了合计37800元的中介费用(403404两套合计,包括中费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贷款评估费)。若答辩人与霍XX或赵XX认识,完全没有必要多此一举通过XX中介进行交易。

并且,从中介的角度讲,为了赚取中介费,也不允许房产买卖的双方私下接触。若买卖双方绕过中介私下接触的话,将构成“跳单”行为而被中介追究违约责任。所以答辩人与赵XX、霍XX也不存在恶意串通的空间和可能。

 

四、原告与赵XX、霍XX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另案起诉,其纠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原告与被告赵XX、霍XX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存在的合同关系。若原告认为被告赵XX、霍XX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另案起诉解决。

并且,答辩人在购买案涉房产时,代理人霍XXXX中介也都没有告知答辩人原告与赵XX、霍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单纯的为购买房子而与中介和霍XX接触,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与原告无关。

综上所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没有与本案被告赵XX、霍XX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购买案涉房屋,原告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利。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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