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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约定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6-04 09:51)    点击:273
开发商未按约定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吗?


    2011年7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称《合同》)一份,约定甲购买乙房地产公司预售的房屋一套,乙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在2013年5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定于2012年1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甲,在乙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1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依法向市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领甲的房屋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交付了房屋,并于2013年9月20日取得房地产权证(大证)。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签署《房屋交接书》。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甲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乙延期办理房产证,甲向乙公司主张违约金遭拒,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赔偿损失。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和解结案。
    法律分析: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依该原则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合同附随义务。
    从本案来看,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大产权证,致使原告迟延申领小产权证,乙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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